3)第六节 两样老古董:井田和奴隶_大秦帝国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

  从此,井田制真正站稳了脚跟。

  有一点要清楚,平民农夫自由民分得的井田,只能耕种,不能买卖或做任意处置。用后人的话说,就是“国有私耕”。诗经说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”,说得正是井田制时代的人地关系。国王在需要的时候,可以没收平民农夫的耕田赐给别人。在平民犯罪时,更是理所当然的没收田产,甚至包括将犯罪者及其家人也没收为官府奴隶。也就是说,土地的处置权在中央官府。平民耕种的井田,永远不可能象真正的私有财产那样转让和继承,自然更谈不上自由买卖。

  井田制还有一个孪生的制度,就是奴隶制。

  那时侯,国王、诸侯部族首领和大小族长,都拥有大片土地,这就是私家井田。这种私家井田,主人对土地虽然也没有名正言顺的最终处置权,但却是比平民仅有的耕作权大大进了一步。只要豪族主人领主不犯罪,不招天子讨伐,不在战争中失败,这些土地实际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,可以转让、赠送甚至买卖。有了土地,就得有人耕种。国王、诸侯和族长,就把战俘、罪犯以及因各种原因依附于他们的穷困庶民,强力安排在自己的土地上耕耘。除了给耕耘者留下仅够生存的物品,收获物全部上缴土地的主人。国王和大大小小的诸侯、族长及其家人,正是依靠从这些“奴隶井田”和自由农夫的公田缴来的收获物,维持着军队、官吏和舒适富裕的生活。私家井田的劳动者,就是奴隶,也叫做隶农。他们没有官府承认的自由民身份,官府“料民”户籍登记也不登记他们入册。他们的身份只存在于豪族主人领主的“奴籍”之中。来源于战俘和罪犯的奴隶,脸上还烙有或刺有主人家族特有的徽记,即或脱逃,也无处容身。世世代代,奴隶们只能在主人的井田里无偿劳作。奴隶耕作的私家井田与自由民的井田,唯一的不同是,私家井田的中央只有水井而没有公田。千百年下来,井田制和依附在井田制上的隶农制,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。就土地数量而言,自由民耕作的有公田与自耕田之分的那种典型的井田,所占有的土地数量,远远少于由隶农耕种的私家井田。后来,私家井田渐渐的获得了国王认可,被称为“封地”,也就是封赐给贵族的个人土地。

  这种被强力禁锢于井田中的耕作奴隶隶农,是奴隶制的主要部分。

  另一种奴隶,是劳工奴隶。这种奴隶分为官府奴隶和家庭奴隶,来源也是战俘、罪犯家属及穷困沦落者。官府奴隶除了做仆役外,就是在官府工程做苦役。这种奴隶是奴隶制的次要部分,一直延续到公元二十世纪初期,不是这里的话题。

  又经过了殷商六百多年,

  请收藏:https://m.dd08.cc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