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一六四章 【法律的审判】(求订阅)_每天都在升级打怪爆装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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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从头至尾都没有否认,相反都是十分清楚地认罪。

  这边律师自然也会替林卫国申辩称,林卫国虽然犯罪,但是是把林画当做女儿来养,从小到大都十分关心和疼爱,希望能够在这方面法官能够酌情判决。

 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非常顺利的审判,双方并没有唇枪舌剑的交锋,有的只是法律和人情的争夺,一方是依法力争,严诉林卫国当年对聋哑女人的伤害,另外一方是希望法官酌情判决。

  很显然,整个庭审的气氛都显得有些沉默。

  随着最后法官的宣判,全场都沉默了,陡然间变得十分安静。

  不管如何审理讨论,最终都是法律给出最后的审判。

  其实正如之前林书和林画讨论过的,林卫国只能是以拐骗儿童罪论处,并不是拐卖儿童罪,而《刑法》里面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: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,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“经审理查明,1999年11月25日19时许,被告人林卫国在德城市古口路附近遇到聋哑女人江湘的女儿,遂动了将孩子抢走由自己收养的念头,不顾江湘的竭力阻拦,击打脚踹伤害受害人江湘。以上事实,被告人林卫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,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认罪……”

  “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一、对指控的事实、定性无异议。二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有坦白情节,有深刻的悔罪表现,是初犯、偶犯,依法应从轻情节。三、被告人带受害人女儿回家的目的是为了收养,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少,应从轻处罚。基于上述原因,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。四、被告人长期照顾抚养受害人女儿,供养其上学,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。”

  “……”

  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林卫国抢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,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,且对受害人江湘的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,欺凌弱势群体,情节严重,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辩护人就此发表的辩护意见,可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、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——”

  “一、被告人林卫国犯拐骗儿童罪,故意伤害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  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。)

  二、被告人林卫国平赔偿受害人江湘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0元。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南省德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”

  就在这样的庭审下,一审判决下来。

  不管是如何的亲疏远近,祈求原谅,将功赎过,最终判决的结果是——

  有期徒刑四年!

  这是法律的判决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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